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是加强党的组织与基层干部沟通和联系,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手段。谈心谈话制度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以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为依据,在谈话中要坚持以诚相待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有的放矢原则、教育帮助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由校纪委牵头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谈话形式包括个别访谈、谈心谈话、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
第二章 谈话对象范围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重点与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
(二)校纪委书记重点与校纪委委员、学校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并协助校党委书记、校长进行谈心谈话;
(三)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重点与分管和联系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
(四)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第六条 党支部班子:
(一)党支部委员之间;
(二)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
第三章 谈心谈话形式及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实行定期互谈与不定期约谈相结合。定期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中和年末,可结合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统一安排开展。临时约谈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随时安排。不定期约谈可以在工作中谈,可以在学习讨论、集体活动时谈。谈心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一)谈心谈话。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对相关责任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师德师风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2.民主生活会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交心。3.对岗位变动、受到组织处理、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重大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因工作压力大出现思想情绪不稳定,或发现其他苗头性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干部开展谈心谈话。4.接受党员干部的约谈,听取意见建议,了解思想工作情况,主动关怀帮扶。党员干部原则上按照谈话对象对应的谈话人约谈相关领导。
(二)廉政谈话。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廉政谈话,督促排查廉政风险点,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2.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3.对学校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教育提醒。
(三)提醒谈话。对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提醒谈话,纠偏纠错。
(四)诫勉谈话。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且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要求作出说明或检讨。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遇到以下情况,必须定期或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必谈;
(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影响到班子团结的必谈;
(三)涉嫌违反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规范问题,发现不当言论或负面舆情的必谈;
(四)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必谈;
(五)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工作推进不力的必谈;
(六)未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的必谈;
(七)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必谈;
(八)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的必谈;
(九)考核考察民主测评情况较差的必谈;
(十)高廉政风险岗位的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必谈;
(十一)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必谈;
(十二)实施重要项目、开展重要任务之前必谈;
(十三)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重大困难、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导致思想情绪不稳定的党员干部必谈。
第四章 谈心谈话要求
第九条 开展谈心谈话是为了加强调研,真实、动态、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真心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真诚帮助党员干部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与各科室、部门一起谋划发展,研究问题,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性格特点,熟悉其所在科室、部门的基本情况,确定谈心谈话重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谈心谈话。
(一)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交流思想、研究工作、提醒帮助,一般每月至少1次;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年要定期同班子成员至少谈心2次,尤其要注意与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每年要与重点职能部门及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至少谈心谈话2次;
(三)校领导每年要与分管和联系科室、部门负责人认真谈心谈话1次,指出问题,改进工作;
(四)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五)做好谈心谈话的记录,谈心谈话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要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实际,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谈心谈话结束1周内将记录整理好送校纪委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针对在干部群众中有不良反映或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领导干部的谈心谈话,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并将问题解决情况即时在校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共舒城职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校党委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