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合肥经济圈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使各类专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技能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校部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产教融合等教育教学研究的学术组织和智囊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指导学校建立产教融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
2.审定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
3.负责学校新专业申报、教改试点专业的评定、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4.负责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等相关材料的审批;
5.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6.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系(部)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建立系(部)专业(群)设置信息与动态调整预警机制,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依据;负责协助、指导做好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及申报工作;
2.审定系(部)专业(群)的产教融合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
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向和岗位人才的需求,审定系专业(群)的专业设置或专业改革的可行性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教学计划;
4.审定系(部)专业(群)内的各专业课程教学标准和实习大纲;
5.指导、协助系(部)专业(群)的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实训场所,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院(企)合作;6.指导系(部)专业(群)内的专业教学研讨活动,加强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推进教学改革,并对相关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
7.根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8.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9.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教务科、科研处、系(部)、实验实训中心、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委员若干名。常设工作机构在教务科,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系(部)级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系(部)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专业建设负责人组成,委员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骨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外委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 30%以上。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委员任职资格
1.政治思想素养好,热心和关注高等医学职业教育,支持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2.外聘委员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校内专家具有本专业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专业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具有本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推荐,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人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校外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院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行业、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五章 委员待遇
第十三条 校外委员待遇
1.根据受聘委员本人的意愿,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的兼职教师;
2.受聘委员可协商利用本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
3.经与学校协商,可通过校院(企)合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
4.受聘委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本专业的校外实习基地时,可悬挂“舒城职业学校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匾牌;
5.受聘委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挑选本校毕业生。
6.根据工作实绩,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舒城职业学校
2019年10月